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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婚姻走到尽头 从事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 可以请求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近期 福田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 依法判决李先生应向王女士 支付离婚补偿金1万元 维护了当事人 获得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权益 目前 本案已生效 李先生和王女士曾是同事,两人因朝夕相处而互生情愫,相恋不久,王女士未婚先孕,两人便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。2010年6月,王女士生育一子。婚后,两人三观不和,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。2016年11月起,李先生前往外地工作,而王女士和孩子则留在深圳,与李先生父母一起居住。2020年12月,李先生向福田法院起诉离婚。 福田法院查明上述事实,法院认为李先生主张离婚,王女士也同意离婚,证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,法院据此准予双方离婚。 关于抚养权及探望权李先生和王女士已达成一致意见,法院依法判定婚生子由李先生直接抚养,王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。 关于车辆卖出款项的分割问题。车辆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现车辆已卖出,卖出的价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,根据双方购买车辆时的出资比例,法院酌定李先生向王女士补偿车辆卖出款项4万元。 关于离婚补偿金的问题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,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、照料老年人,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,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,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。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本案中李先生到外地上班,家中事务主要由王女士操持,法院综合考虑夫妻一方投入家庭事务的劳动时间、强度、繁杂程度、另一方的经济负担能力,酌情判令李先生向王女士支付离婚补偿金1万元。 综上,法院判决如下: 一、准予李先生与王女士离婚; 二、婚生子由李先生直接抚养,王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。在不影响婚生子学习的情况下,王女士可随时探望婚生子,具体的探望方式及时间由李先生与王女士协商处理,李先生应予以协助; 三、李先生应向王女士补偿车辆卖出款项4万元; 四、李先生应向王女士支付离婚补偿金1万元。 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,它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。本案中,李先生长期在外地工作,王女士在抚养子女、处理家庭事务方面负担较多义务,王女士根据该事实向李先生主张家务劳动经济补偿,从弘扬平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出发,福田法院判定由李先生对王女士进行适当补偿。 本案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,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,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参与家务劳动,对于平衡夫妻经济利益,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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